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公开信息
更新时间:2017-01-05 关注:3324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名称 | 安阳市合力高速冷轧有限公司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位置 | 安阳市高新区长江大道285号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联系人 | 张文峰 |
项目名称 | 安阳市合力高速冷轧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项目负责人 | 杜雷 |
项目简介 | 安阳市合力高速冷轧有限公司始建于2005年,位于安阳市高新区长江大道285号。用人单位拥有6435吨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规模,总投资一亿元,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 | ||
现场调查人员 | 杜雷、申超、李合青 | 调查时间 | 2017.9.2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申超、李合青、滕翔、谢晓亚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17.9.4-2017.9.6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张文峰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噪声、高温、工频电场、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紫外辐射。 粉尘:本次选取有代表性的以上工种进行个体总粉尘浓度检测,检测结果表明以上工种接触总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检测结果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本次选取有代表性的以上工作地点进行总粉尘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检测,检测结果表明以上工作地点总粉尘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超限倍数计算值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一氧化碳:本次选择有代表性的以上工种接触一氧化碳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计算结果及以上工作场所一氧化碳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锰及其化合物:本次选取有代表性的以上工种进行个体锰及其化合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表明以上工种接触锰及其化合物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本次对有代表性的以上工作地点进行锰及其化合物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检测,检测结果表明以上工作场所锰及其化合物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超限倍数计算值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一氧化氮:本次选择有代表性的以上工种接触一氧化氮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计算结果及以上工作场所一氧化氮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超限倍数计算值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二氧化氮:本次选择有代表性的以上工种接触二氧化氮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计算结果及以上工作场所二氧化氮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噪声:本次选取有代表性的以上工种进行个体噪声测量,检测结果表明以上工种接触噪声8h等效连续A声级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本次选取有代表性的以上工作地点进行定点噪声测量,检测结果表明以上工作场所的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高温:本次选取有代表性的以上工作场所进行定点高温测量,检测结果表明以上工作场所的WBGT指数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紫外辐射:本次检测结果表明以上工作场所紫外辐射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工频电场:本次检测结果表明以上工作场所工频电场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 ||
评价结论及建议 | 结论: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安阳市合力高速冷轧有限公司属于二、制造业—(二十)金属制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建议:1.职业卫生管理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每3年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指定专人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定期监测车间空气中的有毒物质浓度,并将监测结果整理归档保存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4)用人单位应明确与外包(委)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告知与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承包方作业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护工作进行监督,保护劳动者健康。将外包或外委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明确相关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待遇情况;要求承包方为外包或外委工提供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要求承包方做好外包或外委工的职业健康监护。 5)从业人员就餐前应洗三遍手、漱三次口,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进食、饮水等;严禁穿工作服进食堂,出生产厂区;下班后应更换工作服、洗澡、漱口后方可离开。 6)需要进入含有毒物质的设备、狭窄场所作业时,应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设置现场监护人员。 2 个人防护用品 加强个人防护佩戴的监督管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督促接触噪声、粉尘、毒物的作业工人佩戴防噪声耳塞、防尘口罩、防毒面具,并同时做好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严禁不佩戴防护用品进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3 职业健康监护 1)对拟录用新员工和拟转岗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确定有无相应岗位职业禁忌证,是否适宜从事该岗位作业。对准备脱离所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工人,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确定其停止接触时的健康状况。 2)如果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时,及时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 警示标识设置 建议用人单位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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