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公开信息
更新时间:2017-01-05 关注:3348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名称 | 内黄新利莱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位置 | 内黄县产业集聚区陶瓷园区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联系人 | 刘俊 |
项目名称 | 内黄新利莱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项目负责人 | 杜雷 |
项目简介 | 内黄新利莱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经内黄县六村乡政府招商入住内黄县产业集聚区陶瓷园区,于2014年11月正式建成投入生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锋,职工总人数50余人。内黄新利莱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花片、腰线的现代化陶瓷企业。项目以半成品瓷砖为主要原料,以釉料、油墨等为辅料,已建成一条施釉、烘干、喷墨和烧制生产线,其中烧制工艺采用辊道窑,炉窑以天然气为燃料。项目已建成生产车间一栋,车间内分为原料暂存区,施釉、喷墨等加工生产线,产品包装暂存区。现有工程建设规模为年产花片和腰线产品200万件。 | ||
现场调查人员 | 杜雷、滕翔、李合青 | 调查时间 | 2017.5.17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滕翔、李合青、申超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17.5.18-2017.5.20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刘俊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一氧化碳、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粉尘:本次选取有代表性的以上工种进行个体总粉尘浓度检测,检测结果表明以上工种接触总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检测结果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本次对有代表性的以上工作地点进行总粉尘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检测,检测结果表明以上工作地点总粉尘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检测结果的超限倍数计算值符合要求。 一氧化碳:本次选择有代表性的以上工种接触一氧化碳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计算结果及以上工作地点一氧化碳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噪声:本次选取有代表性的以上工种进行个体噪声检测,结果表明以上工种接触噪声8h等效连续A声级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本次共对有代表性的以上工作地点进行定点噪声检测,结果表明以上工作地点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高温:本次共对有代表性的以上工作地点进行定点高温检测,结果表明以上工作地点的WBGT指数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职业接触限值要求。(非高温季节,检测结果仅供参考)。 工频电场:本次检测结果表明以上工作场所工频电场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 ||
评价结论及建议 | 结论:用人单位生产陶瓷制品,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内黄新利莱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属于“制造业”中的“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陶瓷制品制造类”,“职业病危害严重”。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确定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噪声、高温、一氧化碳、工频电场。 建议:1.建议用人单位窑炉车间设置避风的天窗,天窗和侧窗便于开关和清扫; 2.建议用人单位及时清扫作业场所的积尘,保持作业场所湿度,降低空气中的总粉尘浓度;采用密闭罩使破碎机隔离密闭; 3.建议用人单位原料车间球磨机需人工加料时,减少扬尘量,减少工人在加料平台上停留时间; 4.建议用人单位及时清理压制车间地面、设备上面的积尘,宜采用湿式清扫或负压吸尘的方式,减少清扫时扬尘的产生; 5.建议用人单位定期清理除尘器积尘,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防止粉尘跑、冒现象的发生; 6.建议用人单位为受限空间作业人员配发相应的防护用品,制定受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组织培训准入者、监护者和作业负责人; 7.加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工人按要求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及时为工人更换失效、损坏的防护用品; 8.建议用人单位完善缺少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 9.建议用人单位在进行工程外包时,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给具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并在外包合同中注明外包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以及用人单位与外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并要求外包单位采取措施达到这些防护条件。如外包单位没有条件或不愿采取措施达到上述防护条件,不能将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 10.组织工人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定期组织工人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体检发现的异常人员应按照要求及时组织复查,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劳动者离岗前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应包括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体检内容和周期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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